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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交通费用管理试行办法

浏览次数: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2-08-19    字号:        

为规范公务交通费开支管理,根据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厅直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晋水规计﹝2018﹞179号)精神及相关文件和学院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范围:学院院级领导、各党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中的工作人员,以及教学系部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公务交通费用是指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太原市六城区、运城市城区(盐湖区)办理公务的交通费用支出,包括乘坐公交、地铁、网络约车平台租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实际发生的费用。

太原市六城区是指: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交通费不包括以下内容:正常上下班乘坐公共交通产生的费用;出差往返于机场、车站、宾馆等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院属各部门、系部公务交通费预算按照定额的标准核定,交通费预算额度随年度财务预算划拨至各部门、系部(副院级领导预算归口党政办公室)。各部门、系部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超支不补。各部门、系部不得有人为限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

第五条 科研课题研究外出不单独核拨公务交通费,发生公务交通费用在科研经费额度(预算中明确有交通费的)内据实报销。

第六条 会议、接待、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实习等发生的公务交通费不计入公务交通费报销额度,随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学生活动费、实习费等一并报销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条 外出办理公务原则上须乘公交车出行。特殊情况(如遇紧急事务)需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的,应事先请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同意,同时填写“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交通出行审批单”(见附件),注明当次公务出行的时间、往返地点、公务事由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公务交通费实行凭票据实报实销。每月底由各部门、系部指定专人统一汇总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于次月初(每月10日前)集中报销,不得跨月报销。

第九条 公务交通费报销票据应是正规的公共交通核发票据。网络约车平台租车应要求租车公司开具发票并提供乘车明细,乘坐公交车或地铁应取得相关定额发票。发票票面应当清晰完整,如果无法通过发票票面辨认金额、起止时间等要素则不予报销。

第十条 各部门、系部指定专人进行公务交通费用票据的汇总报销,经办人是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系部负责人对本部门、系部公务交通费报销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公务交通费报销的审核,从公务出行的时间、地点、事由及发生金额对公务交通费报销进行合理性审核,对不合理或不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开支拒绝报销。

第十二条 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系部公务交通费报销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经费一般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科研经费报销交通费依据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