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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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办法

浏览次数: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11    字号:        

第七十八条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学生工作部部长、教务部部长、团委书记、各系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九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由本人签述意见,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审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八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和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系(部)提出学生违记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报院领导批准。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酿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