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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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11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观念,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由奖、助、贷、勤、补、减、免以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组成。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考教育部比对下发的五类学生名单,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春季学期复核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特别贫困到一般贫困具体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资助类型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资助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资助对象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名额为山西省教育厅资助中心下达的指标。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且自上一学年始至评审日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20%,综合测评突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过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四)评审和发放按照《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资助标准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

(三)资助名额为山西省教育厅资助中心下达的指标。

    (四)评审和发放按照《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根据当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填写贷款申请表,当地资助管理中心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后,将该回执交学院资助部门确认贷款。

第九条 勤工助学

学院在院内各部门设立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诚实劳动获取相应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是学院为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而实行的一种辅助性资助。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抽取5%的资金中,抽取10%-15%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申请条件

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符合以下任一项条件均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突发疾病医疗费用较高,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2.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3.学生家庭遇到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4.由于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经济困难,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临时困难补助标准

1.因一些突发事情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每人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1000元;

2.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每人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2000元;

3.父母一方罹患重大疾病或者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干旱、洪涝等),家庭经济出现严重困难,无法维持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每人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3000元;

(三)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临时困难补助审批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将申请表和辅助材料交给辅导员;

2.辅导员审核: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

3.系部审核:学生所在系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填写已采取措施和资助建议,签字盖章,将申请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

4.学生工作部汇总、上报 :学生工作部对系部审核以后的材料进行汇总,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5.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公示;

6.款项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部将补助款项打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1)学年内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有治安、刑事处罚记录;

2)生活挥霍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3)弄虚作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欺骗学院;

4)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5)社会捐助以及学院其他补助,资助总额超过2500元;

6)学习态度不端正,缺课或旷课较多。

第十一条 新生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院设立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院一律先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学院有权对享受资助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核查,对不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学生,将视情况收回资助金,并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四章  学费减免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学费减免,每学年减免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00元。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儿学生、残疾学生和烈士子女;

(二)家庭中父亲或母亲有伤、亡、残、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因本人患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如家庭所在地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等),也可不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限制。

第十五条 上学年(一年级为上学期)考试有不及格课程或当年享受过其它形式学费减免的学生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学费减免每年4月评定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