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院长、学生处长、教务处长、团委书记、各系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由本人签述意见,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审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和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系(部)提出学生违记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报院领导批准。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酿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