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一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人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人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有创业等其他需求,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查通过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一年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与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制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查后,视情况分别处理,然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按百分制计,满60分为及格。考查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实验、实训等均按优秀、良好、中、及格和不及格计。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班级评议,班主任签述意见,学生处审查、备案的形式进行,考核结果按学年计入成绩单。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参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补考。经补考后,一学年有六门以上(含六门)或连续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二次。超过二次者将予以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以后,最多修业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该项活动或相关课程按零分记,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具体办法参照《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调整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可以转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因病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因学生个人创业,不能在校学习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以一年为期,三次为限,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较,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据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后,累计达到8门以上(含8门)课程不及格者,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五条进行处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肆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到学校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肆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办理学历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校应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得补办。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