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晋教财〔2019〕158号)的通知及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及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均由政府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成立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系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3档(2600元、3300元、4000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当年国家政策为执行依据。
第四章 奖励、资助对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
第五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10%(含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同等条件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者优先考虑。
2、如果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变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1.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2.上一学年必修、选修课考试不及格重修者;
3.上一学年受到到纪律处分者;
4.学生德育素质考核成绩不达90分以上者;
5.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我院学生人数,合理分配各系奖励、资助名额。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如下:
1、每学年开学之初,学院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向各系下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通知。
2、符合条件的学生如实反映家庭情况、学习情况和受表彰情况,认真填写申请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各班级根据相关要求,严格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各系。
3、各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学习成绩、平时表现对相关材料进一步审核,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学生作为奖励资助对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后报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
4、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系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家庭情况、考试成绩、校规校纪、有何奖励等。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5、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最终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学生工作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与备案。
第八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上级部门对评审结果的批复及下拨的金额,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籍档案;将国家助学金分当年秋季和次年春季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评审发放过程中,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